近期,證監會發布了關于研發人員及研發投入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其中詳細規定了研發人員和研發投入的指標和披露要求,這些規則適用于科創板和創業板的IPO審核,強調對研發人員和研發投入的明確核算和核查。
《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9號:研發人員及研發投入》 政策原文鏈接:http://www.csrc.gov.cn/csrc/c101802/c7445462/content.shtml
根據IPO上市最新審核數據顯示,某些企業研發投入中,研發人員薪酬占比最大,甚至超過了90%;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準確定義研發人員的身份和范圍顯得尤為關鍵。特別是對于一些既負責管理又從事研發的人員,關于薪酬是否計入研發投入,計入多少,實踐中存在很大爭議。這種爭議為操作留下了空間。另一方面,我們不能排除過去某些IPO在論證研發投入時可能存在不實,規則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為了填補這一漏洞,但是,卻給研發人員和研發投入的審核帶上了一個“緊箍咒” 。以下內容是對逐條指引的詳細解讀,為企業作參考。】
一、研發人員認定
研發人員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以及與研發活動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直接服務人員。主要包括:在研發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中直接從事研發項目的專業人員;具有相關技術知識和經驗,在專業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活動的技術人員;參與研發活動的技工等。發行人應準確、合理認定研發人員,不得將與研發活動無直接關系的人員,如從事后勤服務的文秘、前臺、餐飲、安保等人員,認定為研發人員。
解讀
【研發人員不一定就是在研發部門任職的人員,也可能在其他部門任職,但需要注意的是指直接從事研發項目的人員,可以同時兼職其他工作,但一定是以研發工作事項為主。一般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1.關于非全時研發人員
對于既從事研發活動又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人員,當期研發工時占比低于50%的,原則上不應認定為研發人員。如將其認定為研發人員,發行人應結合該人員對研發活動的實際貢獻等,審慎論證認定的合理性。
解讀
【這一條是非常重要、也是影響最大的,明確了研發工時不到50%的原則上不是研發人員;比如生產總監主要的工作是負責生產的管理,參與研發的工時達不到50%以上,那就不能認定為研發人員。如高新認定和加計扣除對于科技人員或研發人員的核定參照該條款來看,后續影響是非常大的;在實務操作中,高新認定的科技人員雖然有183天的要求,但很多人員每個月參與研發的工時是不足50%的,加計扣除中按人員參與程度不同,20%左右的工時分配比例都有。高新認定規定要求:企業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加計扣除政策: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2.從事定制化產品研發生產或提供受托研發服務(以下簡稱受托研發)的人員
發行人與客戶簽訂合同,為客戶提供受托研發,除有充分證據表明履約過程中形成發行人能夠控制的并預期能給發行人帶來收益的研發成果外,原則上單純從事受托研發的人員不能認定為研發人員。
3.關于研發人員聘用形式
研發人員原則上應為與發行人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原則上不能認定為研發人員。
解讀
【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中,勞務派遣的研發人員的費用是可以加計扣除的,將會導致稅會差異。加計扣除政策:人員人工費用: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于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二、研發投入認定
研發投入為企業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支出,通常包括研發人員職工薪酬、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設計費用、裝備調試費、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其他費用等。研發投入的歸集和計算應當以相關資源實際投入研發活動為前提。本期研發投入的計算口徑原則上為本期費用化的研發費用與本期資本化的開發支出之和。
解讀
【這里提到的研發投入認定的范圍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列支的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范圍一致,高新認定中也是包含研發費用和資本化的開發支出;加計扣除中是不含裝備調試費用和長期待攤費用的,而且其他費用的比例也是不一致,后期審核中是不是直接按高新認定口徑來審核這里其實還是沒有明確清楚的。】
1.研發人員職工薪酬
發行人存在非全時研發人員的,應能夠清晰統計相關人員從事不同職能的工時情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將屬于從事研發活動的薪酬準確、合理分攤計入研發支出。發行人將股份支付費用計入研發支出的,應具有明確合理的依據,不存在利用股份支付調節研發投入指標的情形。
解讀
【關于股份支付計入研發投入的問題,實踐中已經有某些案例這樣操作的,從準則上來說也有一定的道理,畢竟用股份給研發人員支付薪酬看起來也很合理。但需要注意的,這個股份支付是有相關證據資料支撐的,而不是為了湊齊研發費用而突擊確認的。不過,在實務操作中,利用股份支付沖研發支出還是需要慎重考慮,畢竟企業利潤也是上市中更關鍵的一個指標。】
2.共用資源費用
發行人研發活動與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共用設備、產線、場地等資源的,應當準確記錄相關資源使用情況,并將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照工時占比、面積占比等標準進行合理分配,無法合理分配或未分配的不得計入研發支出。
解讀
【雖然這里要求的只要有工時等合理的分配依據,但在實務操作中,僅有工時的記錄是不夠的,支撐工時記錄的過程證據資料才是關鍵,即每日或每月記錄的研發工時進行了哪些具體的研發工作是需要有詳細資料的。】
3.承擔由國家或指定方撥付款項的研發項目(以下簡稱國撥研發項目)支出
發行人承擔國撥研發項目的,發行人應結合項目目的和科研成果所有權歸屬等,判斷從政府取得經濟資源適用的具體會計準則,準確核算發行人的研發支出金額。
發行人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相關支出原則上不得計入研發支出。
發行人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如發行人采用凈額法核算政府補助,在計算研發投入指標時,可以按照總額法做相應調整。
解讀
【關于國撥研發項目,實踐中不是很多,不過還是有一些典型的案例,并且上交所上市審核動態也專門針對這個問題做過解釋,有案例也有解讀,相對詳細,大家可以參考了解。】
4.受托研發支出
發行人與客戶簽訂合同,為客戶提供受托研發,對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支出,若發行人無法控制相關研發成果,最終計入營業成本,相關支出原則上不得計入研發支出。若綜合考慮歷史經驗、行業慣例、法律法規等因素后,發行人有充分證據表明能夠控制相關研發成果,該成果預期能夠給發行人帶來經濟利益,且發行人會計基礎和內部控制能夠確保準確歸集核算該成果相關支出的,可以將相關支出計入研發支出;不能準確歸集核算的,相關支出應計入合同履約成本,不得計入研發支出。
解讀
【在深交所發布的5個典型會計案例研究有這部分的詳細介紹,請點擊下方文字鏈接查看】
《深交所發布5個典型會計案例研究:定制化合同研發支出、合作研發會計處理等》
5.委外研發
發行人存在委外研發的,應簽訂委外研發合同,相關研發項目應與發行人的研發項目或經營活動直接相關,委外研發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研發成果歸屬于發行人,不存在通過委外研發將與研發無關的成本費用計入研發支出或虛構研發支出的情形。
解讀
【發行人委托外部機構研發的,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并且研發成果歸屬發行人,那么是可以計入研發支出的。不過,在IPO實踐中,已經出現了發行人通過虛構的關聯方簽署大額的委托研發的合同,從而虛構研發支出,甚至資金占用掏空公司的惡劣情形。因而,這里也強調,不能通過這種方式來虛構研發支出。】
6.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
發行人在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定的應當確認為存貨,符合其他相關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相關資產。發行人應準確歸集核算有關產品或副產品的成本,并在對外銷售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 號》等規定,對銷售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分別進行會計處理。原則上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其成本不得計入研發投入。
解讀
【研發過程中產品的產品或副產品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不論會計上是怎么樣核算,是不影響高新認定的研究開發費用的金額確定的,在浙江省、河南省、北京等注協也出臺了相關的文件。
三、相關內控要求
發行人應制定并嚴格執行研發相關內控制度,包括研發活動和研發人員認定制度、研發業務流程、研發項目管理、研發人員管理等,明確研發支出的開支范圍、標準、審批程序。同時,應按照研發項目設立臺賬歸集核算研發支出,準確記錄員工工時、核算研發人員薪酬、歸集研發領料用料和資產攤銷等。
解讀
【注冊制下對于研發投入審核越來越嚴,建議企業完善研發管理體系,包括但不限于研發風險管理制度、研發項目管理制度、研發過程管理制度、研發成果管理制度、委外研發管理制度、研發核算等管理制度,完善從研發市場調研、研發項目立項、研發過程管理、研發成果管理到研發核算的全過程證據鏈資料,讓研發支撐企業戰略發展的同時滿足合規核算的要求,應享盡享國家稅收政策,完成上市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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